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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恐怖情人,不再求助無門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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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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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9人
  近來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為防止親密關係暴力,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從今年二月四日起,對於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 
  小欣與小傑是在大二聯誼認識而交往,交往三個月後,小欣發現小傑行為有些怪異,不准小欣與異性有交談或接觸,甚至每天要求與小傑回報行蹤,若不小心未接小傑電話或是未即時回應訊息(Line),小傑會不斷「奪命連環Call」,甚至不時懷疑小欣有另結新歡,與小傑談及分手議題時,竟言語威脅小欣「若敢跟我分手,我就要殺了妳」,讓小欣內心感到恐懼,長期飽受小傑精神與言語騷擾,使小欣變得不想上課,也不敢再與好友聯絡,想法變得較悲觀,認為自己擺脫不了小傑,自己人生已被摧毀了。社工接獲通報後,與小欣說明家庭暴力法第63條之1,現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政府機關的協助與保護,不再求助無門。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黃淑娟呼籲您,未來情侶發生暴力或是糾纏不清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可管,希望被害人勇於求助,也提醒戀愛中的朋友,開心談戀愛,若感情之路2人無法再繼續,要拿出理智,有風度且平安的談分手,避免造成憾事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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