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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 會務宣導–會議紀錄應載明事項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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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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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4人
民眾成立社會團體常常洽詢會務的相關問題,本次宣導訊息重點就會議紀錄應載明(注意)事項整理,供民眾參考︰ 
一、以公文函行之。 
二、公文請載明來文團體之全稱、會址、電話及承辦人。 
三、受文者載明『彰化縣政府』 
四、載明發文日期、字號。 
五、載明會議紀錄之名稱、種類、屆次及會議時間、地點。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應分別載明會員(會員代表)應到、實到及缺席人數。 
七、理、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理事、監事出席、缺席及請假之人員姓名。 
八、理事會應每年編造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列入會員(會員代表)會議紀錄。 
九、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其會計年度應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應加蓋製表、會計、總幹事及負責人印鑑。 
十、選舉事項:應載明發票、唱票、計票、選票人員姓名及當選人得票數。 
十一、理事長(會長、社長)及常務理、監事之產生,應分別於理事、監事會議中選舉之,並於理事、監事會議紀錄中載明。理事長並不是由常務理事互選出來。 
十二、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含會議之決議相關附件。 
本案相關會議範例可上網查詢:彰化縣政府─便民服務─文件下載─社會處─社區社團專區,網址:http://www.chcg.gov.tw/ch/06services/01view.asp?data_id=12526。 
本案聯絡人︰社會處社會發展科吳小姐電話04-753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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