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你情我願?法界外變調的愛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01/16~2018/02/16 | 發佈單位: 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 發佈日期: 林社工 04-7261113 | 更新日期 2018/01/16 | 瀏覽人數: 49人 眼神帶著防備、雙手握拳交叉於胸前,當他聽聞必須進入司法程序後,開始嘶吼「只有她是關心我的,這是我的自由、我的隱私」,並揚言自殺,希冀迫使父母、師長、法律不要追究。愛火蔓延,他15歲,她30歲、已婚,兩人因為線上遊戲進而交往,在一次見面時,跨越那道名為道德及法律的線,偷嚐禁果。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其主要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因應未滿16歲男女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而予特別保護。簡單來說,18歲以上的人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不管對方是否同意或未滿16歲之人的法定監護人不追究、雙方達成和解,仍會進入司法程序。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黃淑娟處長提醒,兒少身心尚未成熟,無法有足夠判斷能力,家長需多留意孩子上網交友情形,並以陪伴與瞭解的方式教導孩子正確認知網路使用方法及懂得自我保護,以維護孩子身心發展,讓兒少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