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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販賣菸酒於未成年 社區總動員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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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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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92人
  為落實「不販賣菸、酒、檳榔予未滿18歲兒少」之規定,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縣禁止販賣菸酒於未成年宣導活動計畫」,連結社區單位的力量及資源,鼓勵縣內各社區成立社區志工隊,走訪社區內便利超商、超市、柑仔店、雜貨店等販賣菸酒檳榔店家,實地宣導禁止販賣菸、酒、檳榔予未滿18歲之兒少,讓民眾共同響應及重視兒少權益,將維護兒少身心健康的觀念融入生活中。 
  106年度彰化縣政府結合縣內社區發展協會至4大超商及店家(柑仔店、雜貨店等)進行188場次實地宣導,共服務411名男性兒少、250名女性兒少、405名男性成人、308名女性成人。結合社區規劃辦理活動或課程,吸引民眾前來參與,在活動進行中宣導相關法條及規定,藉由辦理多元宣導方式,強化民眾參與感,以提升社區民眾對於維護兒少身心健康及發展之意識,使兒少擁有健康之生活環境。 
  107年度禁止販賣菸、酒、檳榔予未滿18歲兒少之商家宣導活動計畫,預計於彰化縣八大區域持續積極推動辦理,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黃淑娟呼籲商家不要販賣菸、酒、檳榔給兒童青少年,透過宣導活動,增進兒童與青少年家長及販賣商家對兒少權益的了解與重視,共同維護兒少身心發展權。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91條及「菸害防制法」第三章第12條、第13條之規定,未滿18歲之兒少不得從事吸菸、飲酒、嚼檳榔的行為,且任何人不得供應菸、酒、檳榔予未滿18歲之兒少,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應禁止兒少從事上述行為,若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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