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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監護/輔助宣告之聲請,保障長者基本權益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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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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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政府老人保護社工接獲一位失智且未婚無子女之長者,其手足因病往生餘有遺產,長者後續有拋棄繼承需求,考量長者因失智無法有意思表示,經縣政府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目前由縣長擔任監護人,長者長期公費安置於縣內機構中,穩定接受療育養護服務,後續縣府擬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程序,以維護長者於法之權益。 
  依據民法第1111條及老人福利法第13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人,法院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顯見監護制度具積極性的預防,避免弱勢長者權益受損害,透過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服務,以達到代為行使意思表達之目的。也有一些家庭,實際遭遇了法律問題,希望透過監護制度的申請,作為未來避免再度受害的預防措施,從完全由家庭負擔責任,邁向由社會和國家共同分攤,使得老人生活尊嚴與品質獲得保障! 
  諮詢電話: 04-7532352 許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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