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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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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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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若為該法保護之對象-配偶或前配偶、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以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若遭受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可就近至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尋求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或是直接具狀向法院或直接到法院提出聲請,亦可至地方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可核發之內容包括以下一款或數款: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審理保護令依被害人遭受危險程度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而採取得不經審理程序、開庭審理,但皆有開庭審理程序以審理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若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認為有必要延長保護令效期,則可再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核發與否將視證據而定,故被害人蒐集自己遭受暴力的證據是重要的。施暴者若對保護令核發有不服的部份,則可在收到保護令裁定書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日後,若有違反保護令則視為刑事犯罪,將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頒布、修法以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務事,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呼籲若您遭受家庭暴力,為了保護您和家人的安全及權益,除了可撥打113、110求助外,亦可聲請保護令以嚇阻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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