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性,需要同意 only YES means YES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12/14~2019/01/13 | 發佈單位: 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 發佈日期: 林先生 04-7261113-206 | 更新日期 2018/12/13 | 瀏覽人數: 80人 傳統父權社會觀念影響下,我國對於性侵害防治宣導初以「No means No」為口號,「說不要就是不要」,沒有模糊的空間,倡導國人對另一方的尊重。但在如此氛圍下,會將遭受性侵之責任完全加諸於被害者身上,「他又沒有說不要」變成加害者對酒醉被害人「撿屍」,合理化侵害行為的說詞,殊不知加害者亦有責任確保性行為係出於雙方自願。 任何人都有權利拒絕不愉快的性要求、有說No的權利,唯有雙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性行為,方能避免性侵害事件。故以瑞典「積極同意權」立法的實踐精神呼籲:「only YES means YES,沒有同意,就是性侵」,鼓勵「溝通透明化」,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也能降低對性行為雙方造成傷害的可能。關於「積極同意」您必須要知道: 一、任何成人都有「性同意權」,任何性別都應該享有等值的「性同意權」。 二、性行為需要「雙方」都同意才能發生,任何一方「沉默」、「沒有反抗」或「沒有拒絕」都不代表同意性行為。 三、雙方都要在「意識完全清楚」的狀況下,參與性行為相關的活動,用藥、喝酒或身體不適造成意識不清,都不代表同意性行為。 四、雙方都要「自願地」、「主動」參與性行為相關的活動,受到威脅、恐嚇或權勢壓迫,都不代表同意性行為。 五、就算一開始同意性行為,只要過程中不想要性行為,或是不同意性交的形式,都可以中途反悔喊停。 六、不因具備現任或前任伴侶的身分,就永遠取得對方的「性同意」,一樣要尊重對方的決定。 七、性同意權不因為個人穿著或進入任何場所而減少,即使有一方穿著清涼、出入夜店,也不等於同意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 彰化縣政府黃淑娟處長亦呼籲,受害者要及時求助,並且珍愛自己的生命,如有發現身旁的家人、朋友遭遇不幸的性侵害事件,千萬不要隱忍或姑息,應該鼓勵被害者勇於站出來,阻止再有人受害,並且期望透過大家的支持協助,給予被害人力量,陪伴他們走過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