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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監護宣告之聲請,保障長者基本權益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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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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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老人保護社工接獲一位因車禍致殘有照顧需求之長者,長者出院時由彰化縣政府緊急庇護安置機構,並協助召開家屬協調會議,長者與家人數十年無往來,其家人表明拒絕處理案主生活照顧及車禍理賠事宜問題,考量長者因意識不清無法表示意思,經彰化縣政府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裁定由縣長擔任監護人,並協助長者申請長照機構安置服務,目前長者已公費安置於縣內機構中,穩定接受療育養護服務,後續彰化縣政府擬代為向法院聲請車禍事件民事賠償程序,以維護長者權益。 
  依據民法第1111條及老人福利法第13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人,法院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顯見監護制度具積極性的預防,避免弱勢長者權益受損害,透過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服務,以達到代為行使意思表達之目的。也有一些家庭,實際遭遇了法律問題,希望透過監護制度的申請,作為未來避免再度受害的預防措施,從完全由家庭負擔責任,邁向由社會和國家共同分攤,使得老人生活尊嚴與品質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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