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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教育不等於暴力對待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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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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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5人
  「 繼母因6歲的小史欺負五歲的弟弟,講又講不聽之下,而一時情緒起來,憤而拿棍子把小史打得滿身都是瘀傷;6歲的小明,因不會寫功課,父親不斷教導教不會,憤而拿水管把小明打得滿身都是瘀傷……….」 
  近來多起重大兒虐事件佔據新聞版面,讓社會大眾更加關心兒少的權益。每當父母無法處理生活、情緒的壓力時,又面對孩子的調皮,一時氣急攻心,把兒少當成出氣包,虐待就容易發生;我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然民法賦予父母懲戒權之目的係在於保護、教養子女,而非將子女視為父母之財產而得任意加以懲戒,或以「不打不成器」來合理化不當的管教。 
  教育養育孩子是父母的責任,管教的方式要適孩子的狀況而改變,若覺得「不打不成器」或用言語及肢體動作傷害小孩,這些都是不當管教,父母為了宣洩情緒,用打罵的方式責罰,這樣只會造成孩子更大的恐懼傷害,嚴重者更可能觸犯法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違反者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若因而造成兒少傷亡,還需另擔負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兒少本身所受的身心傷害是再多的錢都無法彌補的。 
  縣府社會處王蘭心處長呼籲:雞婆多一點,讓哭泣的孩子少一點,若您發現身邊有兒少或是家庭中有成員遭受暴力對待時,請積極撥打110、113或是本處家庭暴力防治專線:04-726 1113進行通報,誠摯邀請您與我們一起成為防治暴力,保護兒少安全的守護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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