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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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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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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06人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6年3月27日以衛授家字第1060700289號令修正發布。 
衛生福利部為使旨揭辦法能更周延完整,執行上更為順利,爰全面檢討法規內容,俾適用本辦法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有所遵循,茲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共計修正條文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提供物品或服務場所之規定,並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查核及輔導,以落實執行。(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以利採購程序之進行。(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明確義務採購單位超過一定金額辦理採購得以分包方式,列計年度採購比率。(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明定義務採購彙整單位之定位,與明確審核及懲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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