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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107年度彰化縣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清查作業開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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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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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每2年需重新清查補助資格,本縣於107年9月10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辦理總清查業務。 
 
清查作業要點如下: 
一、清查對象:自97年10月1日迄107年8月31日申請彰化縣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並符合資格之申請案。  
二、清查期間:自即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三、清查單位:申請人之戶籍地公所。 
四、審核標準:依據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2,388元及107年度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審核基準。 
五、清查程序: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主動至衛生福利部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中查調清查案件之戶政及財稅資料,並依據案家實際狀況寄發總清查通知書給申請人,請申請人攜帶印章並檢附相關證件(例如:學生證影本、服刑證明、服役證明、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等)至戶籍地公所申請。清查完畢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將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六、108年1月1日,未依規定期間內補件者,本鄉(鎮、市)公所逕依所查明之戶政及財稅資料審核申請人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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