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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優惠措施改善計畫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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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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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75人
彰化縣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 
優惠措施改善計畫 
 
壹、法源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貳、計畫目的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参、計畫內容 
一、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設立之「公營」、「公設民營」、「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等休閒場所(以下簡稱公民營休閒場所)。 
二、優惠標準: 
(一)身心障礙者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屬公營或公設民營各休閒場所,憑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進入應予免費;屬民營各休閒場所者,應予半價優待。 
(二)必要陪伴者 
同前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三、改善方式: 
(一)請本府各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檢視各公民營休閒場所是否確實給予收費優惠,針對未符合收費規定者限期改善。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會議」定期審視各公民營休閒場所收費情形,針對未符合規定者列管和追蹤,直至改善為止。 
 
肆、預期效益 
透過此優惠措施改善計畫,可保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權益,並提高參與社會活動之意願,促進身心障礙者與家庭照顧者融入人群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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