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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彰化縣政府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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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宗旨(一)評核並督導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經費之接受補助單位,確實依申請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以有效運用本基金,發揮照顧輔導之效能。

(二)瞭解本基金接受補助單位之實際執行績效,以作為推動照顧輔導服務及辦理獎懲之依據。
二、補助對象(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  
(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三、補助標準(一)一般性補助:依本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專案補助:依政策需要及本基金預算額度,經專案提本會審議通過後,依實際需要核定。 

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依本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三點至第六點、第十五點及第二十點規定,屬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  依上開規定,屬亮點計畫案及一般性案件,計畫開始執行日期,應距當次申請截止日3個月以上,於當年度1月、4月、7月及10月之20日前提出申請。請相關單位依本基金申請補助案件之時程辦理,以避免因逾期申請而影響辦理計畫之權益。 
(三)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四)研究計畫案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研究案,不在此限。 
(五)媒體宣導補助案,應於前一年度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宣導案,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以掛號郵寄至本府;依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者,應以掛號郵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截止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前項申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申請截止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程序 (一)中央政府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審議後,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據以核定。 
(二)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會申請,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完成初審並簽註意見後(格式如附件一),函送本府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但民間團體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委託、合作關係、接受補助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三)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及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之申請補助案,經其於受理申請後七日內完成初審並簽註意見後(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 
(四)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核)轉之申請補助案,於收件後應於五日內函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初審並副知本會,該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完成初審並簽註意見後,函送本會,由本部據以核定。 
(五)核定前計畫已執行之部分,其經費不予補助。 
(六)經本會會前分組審查會議決定之保留案,須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依分組審查會議意見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會審查決議辦理。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 
(1)其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人數)、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經費、自籌金額及備註等項。 
3.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與政府機關有委託、合作關係或接受補助者,應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5.申請補助案件屬影片宣導、研究計畫、刊物製作者,應檢附著作權及版權授與運用之授權書。 
6.其他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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