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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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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但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六、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七、審查費收據正本。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 ,另應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十一款規定之外國人,免附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檢附最近6個月勞退金舊制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3.檢附勞退金新制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4.檢附最近6個月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5.檢附申請日前6個月之勞工保險費繳款收據影本。  
6.最近3個月召開勞資會議紀錄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公文影本。  
7.檢附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8.總公司如登記非本縣者,請加附最近1個月之投保薪資總額明細表。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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