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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1-1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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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業務說明:

彰化縣政府為使產婦及嬰兒獲得適當之照顧,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縣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特予每名新生兒補助三萬元整。

 二、申辦說明:

()新生兒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申請表、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於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新生兒於國外出生,於新生兒出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若有不符合資格者,逕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復,所需檢附資料如第七點。

三、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三)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申請人除需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外,另需具備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始得提出申請。

 四、補助金額: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五、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應備文件(詳情請電話洽詢戶政事務所):

()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或撫養人、受委託人為申請人。

()出生證明書正本。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新生兒申報戶籍該戶之戶口名簿。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子女從姓約定書(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六、申復說明

若有不符合資格者,得逕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復,並檢附以下文件:

()申復書(簡述申復事由)。

()生育補助申請表。

()無法於期限內申請的相關佐證資料(機票資料,入境許可,檢疫申報……等)。

()出生證明影本。

()戶籍資料(若戶籍曾被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需有除戶證明)。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印章

()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需有委託人之簽名與蓋章)。

七、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鼓勵生育措施詳請可逕洽各鄉、鎮、市公所。

申請人應備證件

戶政事務所辦理生育補助申請應備文件:

(一)生育補助申請表。

(二)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三)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需有委託人之簽名與蓋章)及申請人身分證辦理。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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