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 承辦單位 社會處婦女及新住民福利科 吳辦事員 | 電話 04-7532295 | 傳真 04-7201556 瀏覽人數: 4257人 | 處理期限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於申請當日以現金方式發放。 申辦說明 一、業務說明:彰化縣政府為使產婦及嬰兒獲得適當之照顧,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縣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特予每名新生兒補助三萬元整。 二、申辦說明:(一)新生兒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申請表、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於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二)新生兒於國外出生,於新生兒出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三)若有不符合資格者,逕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復,所需檢附資料如第七點。三、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三)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申請人除需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外,另需具備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始得提出申請。 四、補助金額: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五、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應備文件(詳情請電話洽詢戶政事務所):(一)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或撫養人、受委託人為申請人。(二)出生證明書正本。(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新生兒申報戶籍該戶之戶口名簿。(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五)子女從姓約定書(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六、申復說明若有不符合資格者,得逕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復,並檢附以下文件:(一)申復書(簡述申復事由)。(二)生育補助申請表。(三)無法於期限內申請的相關佐證資料(機票資料,入境許可,檢疫申報……等)。(四)出生證明影本。(五)戶籍資料(若戶籍曾被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需有除戶證明)。(六)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七)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八)印章(九)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需有委託人之簽名與蓋章)。七、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鼓勵生育措施詳請可逕洽各鄉、鎮、市公所。 申請人應備證件 戶政事務所辦理生育補助申請應備文件:(一)生育補助申請表。(二)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三)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需有委託人之簽名與蓋章)及申請人身分證辦理。 申辦方式 臨櫃 領件方式 親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