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災害救助申請 承辦單位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 電話 04-7532222 | 傳真 04-7285856 瀏覽人數: 213人 | 處理期限 二個月 申辦說明 一、補助目的:因災致死、失蹤、重傷及住屋毀損之安遷救助。二、補助對象:受風災、震災、火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之民眾。三、補助標準:依彰化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放標準。(一)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20萬元。(二)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10萬元。(三)安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2萬元(每戶人口以實際居住為主,並以5口為上限)。(四)住戶淹水救助。 申請人應備證件 災害案件應檢附表件:一、 死亡救助:(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四份。(二)全戶戶籍謄本。(三)因火災致死者須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四)檢查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五)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二、 重傷救助:(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四份。(二)全戶戶籍謄本。(三)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醫療費自付總額(不含健保給付)超過 10 萬之收據。(四)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三、 安遷救助:(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四份。(二)全戶戶籍謄本。(三)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謄本影本或水電瓦斯最新一期繳費單據正本)(四)因火災者需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五)災屋受損簡圖及照片(六)災後在外有租屋者或原受災住屋如為租賃者,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七)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四、 火災財損:(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四份。(二)全戶戶籍謄本。(三)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謄本影本或水電瓦斯最新一期繳費單據正本)(四)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或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五)災屋受損簡圖及照片(六)住屋如為租賃者,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七)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五、 住屋淹水救助(一)本縣災害勘查報表一式三份。(二)全戶戶籍謄本。(三)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謄本影本或水電瓦斯最新一期繳費單據正本)(四)檢附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一張。(五)住屋如為租賃者,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六)申請人郵局帳戶影本。 申辦方式 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