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急難救助 承辦單位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 電話 04-7532241 | 傳真 04-7285856 瀏覽人數: 476人 | 處理期限 7天 申辦說明 一、補助目的:給予因遭遇突發事件致生活陷困或無經費返家之行旅難民救助,使其紓困。二、補助對象:(一)本縣縣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二)本縣縣民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三)本縣縣民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五)流落本縣之他縣(市)民,缺乏車資及餐費無法返鄉者。(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方式評估,認定有救助需要者。 申請人應備證件 ●無力殮葬者:1.辦妥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2.死亡證明書3.喪葬相關費用收據之證明文件(正本)4.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生活陷於困境者: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4.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照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而陷於困境者: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2.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失業認定證明、徵集令、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3.求職登記證明(更生人出獄需有就業服務站開立證明書三張)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需有司法執行機關證明文件5.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上文件均需於急難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且每年同一事故以核發一次為限。 申辦方式 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