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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2-7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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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

二、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三、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未達本縣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五、本計畫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補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補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補助金額】

符合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

【申請方式】

兒童少年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有詳細記事)

三、兒童少年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五、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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