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兒少福利專區-12-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

公告林福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之規定

瀏覽人數: 267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9

發文字號:府社兒少字第1040216038B

主旨:公告林福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之規定。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負責人:林福賢。

二、店名:佳祥茶葉行(佳美美容護膚館)。

三、要旨: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於104662227分在佳祥茶葉行查獲違法放任未滿18歲兒童進入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