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需經需求評估通過,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者。
申請須知 (一)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以內。
(二)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合計每年最高補助300小時;如已申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者每年最高補助150小時。
服務內容 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規定,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一) 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服務;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 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五)本項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收費標準 (一)機構式服務:每小時以150元計算,每日最高收費為1,200元。
(二)到宅式服務:每小時以180元計算,每日最高收費為1,440元。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百分之八十五;一般戶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
檢附文件
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非列冊者免)各1份,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受理單位 機構式服務:本縣提供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之委託機構。
到宅式服務: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04-8904231分機104。
連絡電話 單位: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62
傳真:04-7260227
聯絡人:沈先生
上班時間:08:00-17:30
信箱:
nmwyaily20@email.ch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