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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志願服務專區-5.志工福利

5-2.榮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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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具備服務年資滿3年,並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之志工,得檢齊相關文件資料,依申請程序向本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申辦規定:
(一)隸屬本縣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齊下列資料,備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報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申請:
1.填具『彰化縣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彰化縣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照片上傳系統者則無須檢附)。
2.運用單位函文送至本府社會處前,請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完整建置志工基本資料並提出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
3.志工跨不同領域提供服務時,必須完成該服務領域之特殊教育訓練,並於系統登錄結業證書字號,未登錄者所跨不同領域之服務時數則不予採計。
(二)非隸屬本縣轄屬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齊下列資料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1.申請人所隸屬志工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2.填具『彰化縣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彰化縣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照片上傳系統者則無須檢附)。
3.運用單位函文送至本府社會處前,請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完整建置志工基本資料並提出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另為使志工服務獲得延續,請將服務時數計算截止日登載至申請日最近一個月月底。
4.志工跨不同領域提供服務時,必須完成該服務領域之特殊教育訓練,並於系統登錄結業證書字號,未登錄者所跨不同領域之服務時數則不予採計。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申請人得檢具第二、三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申請人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三、注意事項:志願服務榮譽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將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四、榮譽卡得免費進入之場所資訊:https://vol.mohw.gov.tw/vol2/honor/index

五、承辦資訊:

科別: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33
傳真:04-7285856
聯絡人:林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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