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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志願服務專區-5.志工福利

5-5.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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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136函辦理。

二、注意事項:

(一)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

(二)志工服務時數起算於該名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社福類(或衛生類)特殊教育訓練隔天,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區間服務時數(102年0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三)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四)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優先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作業不及,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紙本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1,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2,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

(五)衛生福利部業於109年8月4日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6)開立。另請各單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六)請志工隊彙整並審查符合申請資格之志工名冊,務請於113年3月29日前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社會處,另將申請獎勵名冊EXCEL電子檔傳至社會處承辦人員卓社工員信箱。

 

三、承辦資訊:

科別: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44

傳真:04-7285856

聯絡人:卓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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