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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長青福利專區-3.中低老人各項補助業務(公費安養、傷病醫療暨看護、住宅設施、特照津貼、健保補助、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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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本縣。
(二)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補助項目
(一)屋頂防水、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二)廚房、衛浴設施設備。(如安全扶手、防滑地板等無障礙設施)
(三)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三、補助原則及標準: 以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之處所為單位,且於3年內未接受相關補 助者,每戶每次最高補助額度為新台幣5萬元為限,5年內最高 補助額度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按改善內容核實核定,且同一戶 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自有住宅者:
    1.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低收入戶證明書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施工前照片。
    4.廠商估價單。
    5.切結書。
    6.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但因早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得 以下列資料,擇一提出申請: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完納稅捐證明。
        (3)接水或接電證明(由自來水公司或台灣電力公司開立收據)。 但其所有權非申請本人者,得以同戶籍且負撫養義務之直系血親 提出申請。
(二)租賃住宅者: 除前項文件外,租賃住宅者應再檢附:
     1.租賃契約書影本(自申請年度核算起需簽約六年以上)。 
     2.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五、注意事項: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或應繳回補助經費:
(一)申請人於醫療、安養護機構接受長期免費收容補助。
(二)申請人已提出申請而於尚未獲得核准期間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或進住老人福利機構者。
(三)申請修繕項目之建築物主體為違章建築。
(四)已接受政府長期照顧10年計畫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接受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五)申請人以虛假不實之證明申請本補助,如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承辦資訊
(一)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二)長青福利科 邱科員  

      電話:7532358 

      傳真:726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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