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115年度「社區發展協會一般性補助申請及核銷作業」 瀏覽人數: 4617人 一、法規依據: (一)彰化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二)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三)彰化縣政府輔導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活動與充實社區。(四)活動中心設施設備及社區活動中心修繕補助作業要點。二、補助項目:(一)依計畫書審查辦理。(二)不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等經費。(三)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品等經費。三、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四、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五、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經常門新臺幣7,880萬元、資本門新臺幣4,000萬元。八、申請應備文件:請於活動前30日內函送所屬公所,若為研習課程請依前揭補助作業要點之受理期間送件。(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研習課程表及講師資料九、核銷應備文件:辦理活動後1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公所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表。 (二)接受本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三)民間團體向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申領補(捐)助經費切結書。 (四)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 (五)施工前中後相片。 (六)公所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書。十、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5106&data_id=22385經常門申請及核銷:蘇社工師04-7532256、劉社工師04-7532215 、張社工師04-7532258、李社工員04-7532213、吳臨時約僱人員04-7532214資本門:莊科員04-7532208、王社工師04-7532253、林社工員04-7532249 傳真:04-7297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