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鄭期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 瀏覽人數: 400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少字第1040304537F號 旨:公告鄭期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於104年8月12日20時45分於秘境KTV(秘境小吃店)查獲違法利用未滿18歲少年充當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