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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婦女及新住民福利專區-6、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專區

彰化縣政府辦理113年度「民間團體申請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活動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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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公告

主旨: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民間團體申請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活動補助案」,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公告日起至11311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彰化縣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依計畫書審查辦理

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至本年度經費用罄止)

4、【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前項各單位如為新立案者,需會務正常運作六個月以上,方得申請補助。

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審查結果核定,且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佔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比例至少應達20%

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8、【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3)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

   (4)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5)組織章程。

   (6)其他:講師學經歷與上課資料、活動宣導資料等。

9、【核銷應備文件】:

   (1)本府核定補助函文影本。

   (2)領款收據。

   (3)匯款同意書。

   (4)切結書。

   (5)接受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6)原始支出憑證。

   (7)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課程及宣導資料、滿意度調查等)

10、【身分關係揭露說明】: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本府補助案件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應備參考文件 

承辦單位:婦女及新住民福利科

電話:04-7532297 陳科員

傳真:04-72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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