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老人保護個案補助 瀏覽人數: 141人 一、要點目的 (一)降低處於危機的弱勢老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難風險。 (二)為落實老人遭受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各項情事,以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提供老人保護個案醫療耗材、看護或膳食等補助以維持其生活。 二、適用對象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評估有下列相關之需求者: (一)老人之扶養義務人喪失扶養能力或扶養能力不足,致使老人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各項情事,因老人難以繼續於社區生活,須安置於機構式服務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法院裁定扶養義務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自身無法自理生活須加以安置之老人,仍有相關照顧或醫療費用差額支出者。 (四)其他發生特殊狀況,經本府社工評估亟需提供協助者。 三、承辦資訊 社會處長青福利科吳社工督導員 電話:(04)7532348 傳真:(04)726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