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112年度重陽敬老禮金發放工作注意事項 瀏覽人數: 667人 發放資格: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本縣者,以本府戶役政系統轉檔列印提供之名冊為準。 二、符合發放對象之本縣縣民,且於112年1月1日(含)前即設籍本縣且直到發放月份前均未遷出本縣者,且名冊列印前仍設籍本縣之長輩。 三、發放期間如遇以下情形,請於名冊中刪除,不得發給: (一)長期居留國外、大陸(比照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規範,未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早已死亡未註銷戶籍;行蹤不明。 (三)未在112年1月1日前設籍之縣民。 (四)於發放月份(112年9月1日)前死亡者。 四、發放期間之月份(112年9月1日)以後死亡者可由家屬代領,發給敬老禮金,以示對長者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