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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志願服務專區-2.志工隊成立與招募

2-1.志工隊成立所需文件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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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志工隊所需文件及步驟

一、所需文件(依序排列):
(一)公文 
(二)志願服務計畫
(三)運用單位組織章程(如基金會.協會章程等)
(四)單位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五)志工基本資料清冊(單位自行設計)

二、注意事項:
(一)各志工隊之成立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第3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本縣社會處)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2處備案。但志工隊屬社福類僅需送社會處核備即可。
(二)志工隊每半年須填半年報送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承辦資訊:
科別: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電話:04-7532244
傳真:04-7285856
聯絡人:卓社工

詳見附加檔案:成立志工隊所需文件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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