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彰化縣政府弱勢兒少醫療補助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3/11/15~2013/12/15 | 發佈單位: 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發佈日期: 郭先生 7532277 | 更新日期 2013/11/15 | 瀏覽人數: 90人 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彰化縣政府弱勢兒少醫療補助 彰化縣政府為擴大對弱勢兒童及少年的醫療照顧問題,以往只限定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如今補助對象也包含有少女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發展遲緩兒評估療育費,早產兒因早產所衍生的併發症,行政院福利衛生部公告的罕見疾病或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即便是一般家庭也會根據家庭經濟狀況酌予補助,補助費每年最高三十萬元,希望減輕弱勢家庭在兒童及少年醫療方面的負擔,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如下: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4.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之未滿六歲之兒童。 6.發展遲緩兒童。 7.早產兒。 8.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1.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 2.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3.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4.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5.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 6.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7.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自費項目需檢附醫師評估資料。 8.前點各款兒童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申請方式及檢附資料: 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向戶 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1.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相關證明文件 2.健保卡影本 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 正本及支付明細 4.無申請其他保險之切結書 5.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7.全家人口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如您對上述補助辦法尚有疑問,請洽各鄉鎮市公所社政課或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兒少科。電話04-7532277 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