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時,身分權益保障知多少?!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3/12/04~2014/01/04 | 發佈單位: 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 發佈日期: 高社工員 8832595 | 更新日期 2013/12/04 | 瀏覽人數: 184人 由於外配離鄉背井來到台灣,面臨家暴的威脅時,在文化與語言隔閡下,往往求助無門,不清楚有哪些資源可以提供協助。以下為常見證件與居留問題,為移民署所提供常見問題。 一、證件問題。 Q1:外籍配偶護照和外僑居留證遺失,向何單位報案? A1:外配護照遺失,持2吋照片2張向居住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報案,之後持報案證明,向該國駐臺辦事處申請補發;外僑居留證遺失,至居住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補發。 Q2:外籍配偶證件遭配偶惡意扣留,該怎麼辦? A2:外籍配偶的證件遭配偶惡意扣留,可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助取回證件;若配偶拒絕交還,外籍配偶可持警察機關開具之報案處理證明,及其他身分證明,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補發新證件。 Q3:大陸籍配偶阿珠 (化名)婚後依親居留期間與配偶阿德相處不睦、時常吵架,阿德常威脅不當阿珠申請居留案件保證人,阿德的威脅對阿珠有何影響? A3:現行規定大陸人士申請居留案,除團聚案件需保證人外,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皆不需保證人擔保,所以阿德的威脅,對於阿珠辦理身分證件不會有影響。 二、居留問題: Q1:外配受家暴和配偶兩願離婚,可以繼續留在臺灣嗎? A1:外配受家暴領有保護令,和配偶協議兩願離婚是不可繼續留在臺灣的。 Q2:外配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和配偶離婚,可以繼續留在臺灣嗎? A2:外配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其身分轉變為取得國籍之無戶籍國民,若與配偶離婚後不用出境,可依規定辦理定居證及身分證。 Q3:外籍配偶被配偶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在臺灣有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可以繼續留在臺灣嗎? A3: (1)外籍配偶:依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4款規定。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2)大陸籍配偶: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第4目及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原因消失,有下列情形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 有關外籍配偶遭家庭暴力時,若有其它身分權益保障問題,可洽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彰化縣服務站諮詢:電話04-8349614、04-8347640、04-8343307、04-834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