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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彰化縣身心障礙者身障證明到期,可延長效期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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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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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針對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有效期限屆期之身心障礙者,統一延長有效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 
  彰化縣政府表示,彰化縣現有69,000餘名身心障礙者,其中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含)前屆期需進行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約有3000多位民眾,縣府社會處已陸續發函通知此段期間需要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者,並針對該身障者之相關權益主動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此公函視同證明延長效力,有關就醫優惠、陪伴者優惠、停車優惠等識別資格需要時,出示公函可享有相關權益效力。 
  身心障礙重新鑑定需至鄉鎮市公所領取鑑定表(可郵寄申請)並至醫院進行鑑定,應備文件有:身障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可用戶口名簿影本、身障者印章、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內1吋照片3張、委辦人應檢附委辦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如民眾對於身障證明延長有效期限有相關問題,可逕洽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04-7532367或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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