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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監護/輔助宣告之聲請,保障長者基本權益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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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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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老人保護社工曾接獲一位本縣失智長者路倒於台北市區,經瞭解長者未婚無子女,疑似失智且身體虛弱不便自理,當時由台北市政府啟動老人保護服務,提供緊急庇護安置,再轉回本縣老人機構接續安置迄今。社工服務過程中,經協尋手足,發現皆與長者多年無往來,考量長者因失智無法有意思表示,雖留有儲蓄但無法妥善管理,現由彰化縣政府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程序,以維護長者醫療養護服務及財產管理運用之需求。 
立法院於108年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民法「意定監護」條文,使我國成年監護制度,除了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外,能更加完善。本次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係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亦設有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之規定。 
顯見監護制度具積極性的預防,避免弱勢長者權益受損害,透過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服務,以達到代為行使意思表達之目的。也有一些家庭,實際遭遇了法律問題,希望透過監護制度的申請,作為未來避免再度受害的預防措施,從完全由家庭負擔責任,邁向由社會和國家共同分攤,使得老人生活尊嚴與品質獲得保障! 
• 依據法條:民法第1111條及老人福利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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