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1/01/21~2011/02/21 | 發佈單位: 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呂督導 04-7264150-0815 | 更新日期 2011/01/21 | 瀏覽人數: 18人 原來「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自100年1月1日起已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分開,其中未成年兒少保護案件歸納為「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以提昇通報表之經濟性、效率性及效益性。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28條第1項場所(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30條,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有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另結合下列高風險家庭六大指標通報,讓通報者更能清楚劃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範圍: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三、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藉結合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內容,讓責任通報者更清楚通報類型,對於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能有更完善評估,提供兒童及少年最佳處遇服務。彰化縣政府呼籲,兒童及少年為國家未來人力資本及公共財,人人皆應負起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今年整合「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讓責任通報人員能更清楚掌握通報內容、提供正確通報訊息,協助社工人員在最短時間能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