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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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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人
《置頂》
  彰化溪湖鎮一名未婚媽媽,在九年內連續未婚生下三名子女,並透過網路出養,外界質疑涉嫌連續販嬰﹔經本府社會處調查,生母與養父母之間都有依法辦理出養及領養手續,如今這名女子又懷孕,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已將她安置於庇護中心,是否涉及販嬰不法情事,已報請檢警單位進一步調查。 
  美國對於支付原生母親之費用,於各州收養法規中均有相關規定,如伊利諾州法第720章第525條規定,允許準收養人支付合理且實際之醫藥費用,包含醫院提供被收養人出生及原生母親之醫療服務,準收養父母也可以給原生父母不超過200美金之禮物或有價值之物品。另,威斯康辛州法第48.913(1)條規定略以,收養父母或其代理人得支付不超過300美金之孕婦裝、原生母親懷孕或兒童出生有關之所需醫療照顧費用…及得送給原生母親不超過100美金等值之禮物。 
美國收養法規另規定收養父母於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須向法院申報其所支付之費用明細,如威斯康辛州法第48.913(6)、(7)條規定略以,準收養人聲請收養認可時,應於聽證期間提供一份其提供出養人任何有價物品之報告,報告應包含每筆款項之日期、名稱、地址及接受者(如律師、醫師、醫院及機構等)。科羅拉多州法案第19-5-208(4)條亦規定,收養聲請需提供一份揭露所有被任何與收養相關之人或機構所要求支付費用及花費之切結書。 
  由上可知美國法規允許於合理範圍內,收養人得支付出養人生產、生活及交通等費用及禮品,惟須於聲請認可時向法院申報費用,相關作法值得我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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