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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單位因刊登不妥廣告依法應行政裁罰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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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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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自99年7月以來接獲警政單位查獲廣告公司、廣告單位因接受委刊「白皙妹妹」、「隨身情人」、「校園美女」等廣告字眼,並將行為人依違反社會秩序法移送法辦,且刊登廣告內容並未載明委刊者之詳細地址,又違反「不得僅刊登行動電話號碼而不刊登市內電話號碼」之原則,以上情形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立法意旨,在於規範出版業者,接受委刊廣告之際,應特別注意刊登內容,以防止不肖業者利用出版品或其他媒體刊登廣告,使人淪為性交易之對象,故立法授權凡以廣告方式,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促使人為性交易時,主管機關即應依法核處,不以性交易事實發生為必要。且廣告內容是否屬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不能單純以刊登文字之字義解釋為準據,而應以社會通念是否足以達到上述為論斷。 
彰化縣政府為輔導各廣告單位避免再次違法,於100年6月1日辦理「彰化縣政府100年裁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行政宣導會議」,會中提供經行政院新聞局所提出被裁罰之相關字眼,此些字眼係因廣告業者不服裁罰而提出訴願,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裁定「駁回訴願」的案例,縣府新聞處及法制處派員一併與會,在會中詳加說明解釋,以積極主動的方式輔導業者,以避免違法。縣府預計每年舉辦2次此類行政宣導會議,以增強廣告業者針對不妥廣告內容有更敏銳覺察力及判斷力。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又面臨各級學校即將放暑假,彰化縣長卓伯源呼籲民眾及各廣告單位接受委刊廣告時,應特別注意其內容,以免觸法,家中有未滿18歲兒童少年之父母應注意子女參加之活動或從事暑期工讀,避免被不實廣告誘惑而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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