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收出養新制上路一點通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2/12/10~2013/01/10 | 發佈單位: 社會處保護服務科 | 發佈日期: 林韡霖 8835177 | 更新日期 2012/12/10 | 瀏覽人數: 35人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曾接獲通報,一年約6歲的男孩「小明」〈化名〉,其母親因遭遇不幸意外身故,因係非婚生子,小明的生父不詳,經警方清查五親等內皆無人可照顧小明,縣府社工員接獲通報立即緊急安置小明,除安排心理諮商輔導外,也協助媒合國內外出養服務。 關於收出養服務新制及流程,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此外繼親家庭亦需透過法定收養程序方能取得法定之監護權與親權,具備名符其實的親子關係。以往收養人可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後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但新制度施行後,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亦即繼親收養)外,出養人及收養人均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無法再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以保障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童的權益。另外,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亦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這次修法也要求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目前從事收出養服務之機構及團體共計9家,其中2家僅辦理國內收出養服務,3家僅辦理國外出養,其餘4家兼辦國內外收出養服務,機構團體相關聯絡資訊民眾可至內政部兒童局網站「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2.aspx)查詢,亦可逕向縣府社會處04-7261113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