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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出養新制上路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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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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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6人
  目前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接獲陳姓婦人來電表示結婚多年沒有子嗣,偶然機會得知友人少女未婚懷孕,產下一名女嬰,生母獨自撫養女嬰一年多因照顧能力有限,決議將一歲兩個月大的女嬰出養,便透過友人介紹將女嬰交給陳姓夫婦照顧半年多,至今照顧狀況無微不至。陳姓夫婦和女嬰投緣,夫妻倆協議至法院辦理收養,卻遭法院審理駁回,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相當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都須委託政府許可收出養機構辦理,期間女嬰監護權仍歸屬原生家庭,陳姓夫婦憂心,萬一女嬰不幸發生重大意外,情況恐變得複雜,故尋求社會處協助。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呼籲收出養新制自101年5月30日上路,收養方及出養方須委託經許可的媒合機構辦理評估事宜,無法私下約定;此外,收養人必須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訓練,審理期程自然延長,基於保護兒童最佳利益,有關孩童的出養,必須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及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童必須經由合法單位進行評估後,再由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協助媒合等後續服務。 
  藉由此案件將收出養觀念傳揚出去,讓大眾更為熟知。民眾如遇任何疑問,亦應勇於向外求援,洽詢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adoptinfo.org.tw/)之資源連結查詢國內外收出養服務單位或撥打電話 (02)8912-7368~71或撥打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04)7261113諮詢,本府社工將提供適時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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