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攜手維護兒少健康 切勿供售菸酒檳榔予未成年兒少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7/03/03~2017/04/03 | 發佈單位: 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發佈日期: 林小姐 04-7532283 | 更新日期 2017/03/03 | 瀏覽人數: 18人 飲酒、抽菸或食用檳榔,對於人體危害甚鉅,罹患口腔癌、咽喉癌等疾病機率亦大幅增加,在兒少身心尚未發展成熟的情形下,影響更為顯著。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過早接觸類似有害物質,進而養成濫用惡習,未成年兒少之家長、店面零售業者乃至社會大眾,均應恪守維護兒少健康之職責。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喝酒、嚼檳榔,且任何人亦不得提供菸、酒、檳榔等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如經查獲供售情事屬實,將依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如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應禁止而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菸酒檳榔等物,情節嚴重者,亦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人人有責,彰化縣政府提醒家長,不得要求未成年子女代為購買菸、酒、檳榔等物品,且便利商店、雜貨舖等商店從業人員,除不得販售危害身心之物質予未成年兒少外,進行交易前,也務必確認購買者年齡,以避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