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資訊

未婚懷孕媽媽自98年起可領取彰化縣生育補助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13/01/04
|
瀏覽人數: 560人
彰化縣政府自98年起,凡是未婚懷孕媽媽或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父母其中之一方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新生兒於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皆能領取生育補助每胎一萬元。 
 
此外,為幫助未婚懷孕媽媽解決生活困難,並給予緊急照顧,凡符合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件者,彰化縣政府將給予每人每次三個月的緊急生活扶助金30,732元(每月10,244元)。 
 
為使彰化縣內的產婦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以落實婦幼福利服務,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縣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彰化縣政府特於98年起辦理婦女生育補助,並無排富條款,以鼓勵提高縣內生育率,維護本縣婦女的各項生活權益與保障。 
 
詳情可上網查詢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http://www.chcg.gov.tw/social/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data_id=11371) 或洽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楊科員,電話:04-7264150轉0776。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