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資訊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監護/輔助宣告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20/12/28
|
瀏覽人數: 201人
監護及輔助宣告,在於保障相對人不會因精障、心智障礙影響,做出對自身有害之決定。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相對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需由法官評估相對人,裁定是否需監護或輔助宣告。 
 
服務窗口資訊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22 
傳真:04-7201556 
地址: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