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監護/輔助宣告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0/12/28~2021/01/28 | 發佈單位: 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 發佈日期: 薛先生 04-7532322 | 更新日期 2020/12/28 | 瀏覽人數: 201人 監護及輔助宣告,在於保障相對人不會因精障、心智障礙影響,做出對自身有害之決定。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相對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需由法官評估相對人,裁定是否需監護或輔助宣告。 服務窗口資訊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22 傳真:04-7201556 地址:彰化市中興路1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