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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1日以衛部救字第1101362972號令修正發布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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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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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勸募活動申請書」可於公益勸募管理系統\首頁\最新消息(https://sasw.mohw.gov.tw/app39/)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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