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1日以衛部救字第1101362972號令修正發布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09/08~2021/12/31 | 發佈單位: 社會處社會發展科 | 發佈日期: 李小姐 04-7532212 | 更新日期 2021/09/08 | 瀏覽人數: 139人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勸募活動申請書」可於公益勸募管理系統\首頁\最新消息(https://sasw.mohw.gov.tw/app39/)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