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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身心障礙證明需要重新鑑定嗎?社會處來告訴您!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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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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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05人
  近日有許多民眾詢問身心障礙證明換證及重新鑑定相關問題,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對此提出說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101年7月11日修法,實施身心障礙新制鑑定,身心障礙類別由16類改為8大類,原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亦全數換發為「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經醫院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所列之障礙類別及等級者,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目前身心障礙證明可簡單分成兩種型態:「需重新鑑定」及「無須重新鑑定」。屬「需重新鑑定」者於效期屆滿前須辦理重新鑑定;屬「無須重新鑑定」者,如目前仍有註記有效期限,於屆期前三個月將由縣府函請各戶籍地公所通知換證,換證後即可取得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未來無須重鑑亦無須再換證。 
  需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縣府亦會於屆期前三個月函請各戶籍地公所通知重新鑑定事宜,民眾須至公所領取鑑定表後,再至醫療院所進行鑑定,醫院於鑑定後將案件送至本縣衛生局審查,再由衛生局將案件轉至社會處經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後發證,並函請各公所轉發。有關身心障礙證明之類別、等級、效期皆由醫院鑑定並經衛生局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審查而定,社會處係依鑑定結果核發證明。 
如持永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於有效期限屆至前,自覺或經醫生診斷身體狀況有改變者,可至戶籍地公所提出重新鑑定之申請,依醫生鑑定之結果增加類別或提升等級。 
  民眾該如何辨識身心障礙證明是否需重新鑑定?可以身心障礙證明正面右下角「重新鑑定日期」欄位來判定。如該欄位為空白或註記「無須重新鑑定」,但有效期限仍有日期者,則僅需辦理換證,無須再經過醫院鑑定。如該欄位有註記效期,則須於該日期前辦理重新鑑定。另有合併多重障礙之身心障礙者,亦可能同時具有須重鑑及不須重鑑之類別,可依身心障礙證明背面「障礙類別」之欄位來檢視各類別之有效期限來辦理換證或重新鑑定。 
  針對身心障礙證明如有任何問題,亦可洽詢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直接洽詢縣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04-7532367、7532366、7532376,本府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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