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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民眾應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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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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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5人
近日,本府接連接獲民眾及停車管理單位檢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下稱停車證)偽造及冒用情形,更有民眾自行變造停車證上註記之車牌號碼,本府皆依規定註銷停車證並移送法辦,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停車證,提醒民眾勿以身試法! 
 
  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停車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且應於駕駛該停車證所註記之車輛並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使用,車輛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停車證;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時(如身心障礙者死亡)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不得繼續使用,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如有偽造或冒用情形,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停車證,涉有刑責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杜絕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遭冒用,本府亦定期勾稽停車證之有效性,如已逾期或身心障礙者死亡將逕於系統辦理註銷,並配合停車管理單位查核停車證之有效性。提醒民眾勿違規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如有失效情事即不得再使用,亦不得擅自偽造或冒用停車證,以免受罰又影響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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