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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5-3 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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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補助目的:給予因遭遇突發事件致生活陷困或無經費返家之行旅難民救助,使其紓困。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縣民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本縣縣民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本縣縣民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流落本縣之他縣(市)民,缺乏車資及餐費無法返鄉者。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方式評估,認定有救助需要者。


申請人應備證件

●無力殮葬者:
1.辦妥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死亡證明書
3.喪葬相關費用收據之證明文件(正本)
4.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生活陷於困境者: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
4.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照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而陷於困境者: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失業認定證明、徵集令、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
3.求職登記證明(更生人出獄需有就業服務站開立證明書三張)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需有司法執行機關證明文件
5.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以上文件均需於急難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且每年同一事故以核發一次為限。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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