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承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 電話 04-7532310、04-7532309 | 傳真 04-7201556 瀏覽人數: 231人 | 處理期限 受理案件經審核符合資格者,10個工作天內核發核定函。 申辦說明 一、申請對象: 設籍彰化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二、補助標準: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依相關補助基準表所列之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為補助標準。三、申辦流程:『採事前申請制』(需先申請等收到核定函再購買)(一)申辦處: 戶籍地公所或彰化縣輔具中心受理收件◎戶籍地公所1.輔具項目免評估者。2. 已備妥醫院診斷書、輔具評估報告書(醫院或輔具中心、聽力中心)者。◎彰化縣輔具中心: 輔具項目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含助聽器輔具申請)二林中心04-8962178;田尾中心04-8836311;彰化據點04-7229767◎代收窗口: 在以下醫院進行輔具評估者若備齊申請文件,可由該窗口代收件1.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輔具研發中心2.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復健科(二)本府審核並發核定函(三)購買後請款作業(二擇一)1.自行核銷請款:申請人依核定函之核定項目自行購買(支付全額)後,檢附購買輔具之(1)統一發票或收據;(2)廠商保固切結書;(3)輔具之實物相片(購買之輔具相片及申請人使用輔具中之相片);(4)郵局存簿影本(若申請階段尚未送件者務必送件);(5)核定函影本,備齊資料後送鄉(鎮、市)公所函轉本府辦理撥款。2.代償墊付廠商核銷請款:申請人依核定函之核定項目向縣府簽約之身心障礙者代償墊付廠商購買(支付扣除補助款之差額)後,由合約廠商送件核銷請款(補助款撥款至廠商帳戶)。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 申請人(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 、申請表、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非身障者本人帳戶需附委託切結書)、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必備)、診斷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開立)(二) 委託代辦:除上述文件外,尚須受託人之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資證明與申請人關係)、印章(三)其他規定文件:◎申請特製機車及汽車、機車改裝者,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駕照; 核銷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且行照車主以身心障礙者本人為限;再次申請特製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申請居家無障礙修繕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及房屋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或其他房屋所有證明之文件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或其他房屋所有證明之文件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補助單位得審查其施作及核銷內容是否與輔具評估報告書吻合。 申辦方式 臨櫃線上 線上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