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身心障礙證明請領、換發及補發 承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 電話 04-7532376、04-7532366、04-7532367 | 傳真 04-7260227 瀏覽人數: 2716人 | 處理期限 申請鑑定者自鑑定完成日起算為45個工作天;屆期換證約30個工作天;一般換補發案件至本府臨櫃申請可現場核發,由公所核轉案件者約30個工作天。 申辦說明 一、申請對象:(一)請領身心障礙證明:對象為疑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範圍者可至戶籍地公所申請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經指定鑑定醫院鑑定符合障礙等級、類別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二)換發身障證明:對象為身障證明破損不堪使用、資料異動者。(三)補發身障證明:對象為遺失身障證明者。二、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查詢:https://dpws.sfaa.gov.tw/hdcp-apply-status.jsp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1.申請者檢附本人身分證、印章及1吋或2吋照片3張,至戶籍地公所提出身心障礙鑑定申請,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申請,則可委託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為申請,但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及印章,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2.申請者填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基本資料後,應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鑑定醫院於鑑定後將鑑定表送達本縣衛生局,並由衛生局核轉至社會處。3.社會處經過專業團隊審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民眾亦可郵寄申請或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方式如下:1.開放郵寄申請:下載「彰化縣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內容並蓋章後,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者及代辦者皆要)、最近3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須附原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用雙掛號郵寄至戶籍地公所,並附60元掛號回郵,公所端收件後登錄系統即會寄回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鑑定表」。2.開放縣內跨鄉鎮市公所申請:依據106年12月28日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專案小組檢討會議紀錄,為使民眾於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時更便利,民眾可逕至縣內鄰近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二)換發程序:檢附下列資料向戶籍地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1.原身心障礙證明。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3.最近三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一張。4.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申請,則可委託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為申請,但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與印章,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5.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換發新證明交由公所轉發申請者。(三)補發程序:檢附下列資料向戶籍地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1.遺失切結書一份。2.身分證影本一份。3.最近三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一張。4.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補發新證明交由公所轉發申請者。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 領件方式 親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