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裝置假牙費用補助 承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 電話 04-7532326 | 傳真 04-7201556 瀏覽人數: 25人 | 處理期限 一個月 申辦說明 一、目的: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減輕經濟負擔,特補助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裝置假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健康與生活品質。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未滿六十五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者。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固定假牙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活動假牙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三、申辦作業流程: (一)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至公所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並填寫申請書。 (二)申請人檢具申請表至口腔篩檢服務提供單位,由其擬訂診治計畫書及口腔篩檢表並將申請人相關文件(申請表、診治計畫書、口腔篩檢表)送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審核。 (三)經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審核通過轉送本府核准後,由本府發核定函予申請人、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始可進行假牙之製作與裝置。(本計畫外之其他診療項目以健保方式處理者,請逕向健保局申請費用,診療時機請自行規劃提早治療,以免耽誤後續之假牙裝置。) (四)申請人持核定函向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進行假牙之製作與裝置。 (五)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向本府申請補助費用(請於裝妥診治完成後一個月內儘速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請款。 (六)本府審查通過後核撥補助款。四、補助費用標準: (一)健保給付項目不列入補助項目(不論有無加入健保)。 (二)牙科自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申請之各項金額不得超過口腔診治補助價目標準表之金額,每年實報實銷申請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40,000元,超過者一律以新臺幣40,000元計。 2.中低收入戶申請之各項金額不得超過口腔診治補助價目標準表之金額,每年實報實銷申請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超過者一律以新臺幣20,000元計。 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診治計畫書。 5.口腔篩檢表。 6.其它相關資格文件 申辦方式 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