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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1-4手語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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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服務時間:提供24小時手語翻譯服務,惟夜間(20時至隔日上午8時)服務限緊急、臨時突發性案件(指緊急醫療、警政偵訊、災害、交通)。

二、服務範圍:以本縣各鄉鎮市為原則,若有需求經本府或服務單位評估仍可提供跨縣市服務(以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服務範圍內)。

三、服務對象:

團體:各機關、警政司法機關、各級學校、醫療院所等公共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登記之非營利組織、聘有聽語障者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之公司行號。

個人:領有第二類或第三類身心障礙證明者及其家屬。

四、服務內容: 

(一)醫療服務,如手術、生產、門診、化療、復健、療育、一般健康檢查等。 

(二)司法、警政、交通服務,如司法訴訟、警察局報案、涉及刑事案件之交通事故、警政及司法偵查事務等。

(三)教育服務,如親師座談會、家長會或學校日活動等。 

(四)活動服務,如公務機關或民間立案非營利團體對外辦理公益活動、研習或受政府委託知民間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社會參與活動,如:展覽、演講、活動參訪及成長性課程。

(五)會議服務,如重大政策會議、公聽會、法規修訂會議、一般會議、協調會、記者會等。

(六)洽公服務,如公務機關洽辦事務或陳情、申訴等。

(七)福利服務,如社工員訪視、輔導案件、ICF需求評估及心理諮商輔導等。

(八)就業服務,如求職面談等。

(九)符合服務項目第一項至第八項,每月(每人/每單位)服務以十小時為原則,由本府支付服務費用,超過部分除特殊原因獲同意外,則需由使用者自費申請(若單位已編列服務預算,則應自行給付);不符合者可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手語翻譯服務分類標準】自費申請,由承辦單位協助媒合手語翻譯員。

※以上服務不包括非營利組織辦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內部訓練以及涉及私人商業利益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需取消或變更服務,請在原申請服務時間前三天(不含例假日)通知承辦單 位,違規累計達三次以上,則不受理申請二個月。

(二)若為臨時及緊急性之申請(如急診、警政…),承辦單位將視人力許可調派或轉介之。臨時緊急性申請需配合事後補正申請程序(申請案受理及派任以承辦單位同意為準,若自行連絡手語翻譯員到場服務則不屬本服務派任案)。

(三)若服務項目內容有任何變動,請務必提前告知,若歸責於申請單位或申請者未事先告知而暫停服務者,將請申請單位或申請者酌予給付手語翻譯員案件臨時取消車馬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申請單位不得指定手語翻譯員,出任服務由承辦單位依案件屬性分級進行派任。除非有特殊需求,則須經由承辦單位評估同意。

(五)申請者(單位)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間時,請洽承辦單位協商,切勿自行要求手語翻譯員留駐,以免影響行政作業。

六、承辦及申請單位:

逕洽社團法人彰化縣聾人協會 

聯絡人:林小姐 

電話:04-8834670 

傳真:04-8834680

手機:0911-902680(可簡訊)

信箱:sign949596@gmail.com

LINE:0911-902680

 

申請人應備證件

個人申請:申請表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印本  
單位申請:申請表需蓋上單位關防、職章或統一編號章  
就醫申請:請附上就醫掛號單、批價單或藥袋。  
其他:各類會議,請於申請時附上開會通知單(含會議流程)等、各類活動、會議、講座、研習,請於申請時附上流程或簡章。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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